反興奮劑的中國行動

——“有法可依”

1995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全票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1995 年 10 月 1 日開始實施。這是在國傢層面上,第一次將反對使用興奮劑納入國傢法律范疇。其中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體育競賽實行公平競爭的原則;體育競賽的組織者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應當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嚴禁使用禁用的藥物和方法;禁用藥物檢測機構應當對禁用的藥物和方法進行嚴格檢查。針對有關法律責任問題。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在體育運動中使用禁用藥物和方法的,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 對國傢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以上規定 , 為中國反興奮劑工作提供瞭充分的法律依據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1998 年 3 月 24 日,國傢體育運動委員會改組為國傢體育總局。1998 年 12 月 31 日,經國傢體育總局局長辦公會議通過,國傢體育總局頒佈瞭改組後的第1 號令《關於嚴格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行為的規定(暫行)》,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 號令進一步規范瞭對使用興奮劑行為的處罰辦法,加大瞭對興奮劑違規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罰力度,明確瞭處罰程序,充分給予當事人申訴的權力。

2004 年 1 月 13 日國務院令第 398 號公佈《反興奮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最高層次的反興奮劑專門性行政法規,也是世界上為數不多的專門性反興奮劑法規之一。該條例對反興奮劑方針、組織領導、宣傳教育、監督管理和興奮劑管理、興奮劑行為責任、處罰等做瞭全面的規定。《條例》的頒佈第一次把反興奮劑工作從行業管理的層面上升到國傢管理的層面,充分表明瞭中國政府對反興奮劑工作的嚴肅態度和堅定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