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上半年的時候,一句喝粥不如吃牛肉,直接把抗疫時的張文宏醫生推向瞭輿論的風頭浪尖。

因為之前張醫生這一句簡單的建議,被很多人拿來詬病。

喝粥怎麼不好瞭?你想喝粥,特別是當早餐,那不是是中國人祖祖輩輩留下來的一個習慣傳統嗎?

突然一下被打翻,不免要引起大傢的火爆討論。

為瞭弄清楚緣由,狗狗最近還特意找瞭下當時這段采訪的視頻,看瞭下完整版,不得不說,醫生的話大傢還是要聽的。

不過喝粥真的不好嗎?其實,在狗狗看來也是要辯證來看的。

接下來你將看到:

1. 喝粥真的不好嗎?

2. 粥如何喝才正確?

3. 特殊人群怎麼喝粥?

粥好不好,在狗狗看來並不能一概而論,因為現代人做粥食,跟以往相比其實已經有瞭太多的變化,內容食材也是豐富各異。

而張文宏醫生說到的早餐不要喝粥,指的其實就是我們傳統的那種精白大米熬成的粥。

而且很多人很喜歡再搭配上饅頭或者油條這類主食。

所以這樣一碗粥搭配出來的營養就會存在一些問題:

1. 營養成分單一

白粥,最傳統的做法就是用白米加水熬制而成。這樣的大米粥,所有的營養來源就隻有大米。

大米作為國民的常用主食,其提供的主要營養成分就是碳水化合物,另外再搭配上大傢愛吃的油條、包子等,

看似豐富的早餐搭配,但其主要成分還是碳水化合物,其他營養很少。

比如蛋白質、維生素以及礦物質等營養。

而作為主食,白粥的熱量密度其實又是不夠的。看似滿滿的一碗,其實大部分都是水,一時吃飽瞭也隻能混個水飽。

而張文宏醫生當時推出飲食建議時,國傢還處在疫情比較關鍵時間。

而蛋白質的日常供應及時對於免疫力以及抵抗力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所以才會有當時說的,喝粥不如吃牛排,不如雞蛋和牛奶的說法。

2. 血糖波動大

越是容易消化吸收的食品,其在體內轉化為血糖速度也就越快。

當然這裡主要說的是主食類食品不同烹飪方法之間的對比。一般白米飯的血糖指數為46,而一旦加水熬成粥後,其血糖指數就可以達到90左右瞭。

狗狗,聽你這麼一說,這粥不僅影響血糖,而且能量營養都不咋地,那喝粥養生的說法是怎麼出來的 ?

其實,隨著時代發展,米面這類食物是被精細化瞭,而祖輩們當時可吃不到這麼可口軟糯的大米。

他們啊,喝的其實是沒有精細化後的谷物,也就是糙米煮的大米粥,或者有些喝的還是小米粥之類的。

所以那時候的粥可不能跟現在的粥比。

1.粥裡加點料

說粥營養物質單一,其實加點其他營養物質就好。

比如魚肉、瘦肉、蛋類、奶類都是可以的。這樣粥裡蛋白質含量就上去瞭。

像蔬菜、水果幹等也可以加入,這樣維生素、礦物質的含量也能有所提高。

另外,按照狗狗一直跟大傢宣導的那樣,主食最好加入一些粗糧,各種谷物雜豆等。

這樣熬出來的粥,不僅不用過分擔心血糖影響問題,而且營養更加豐富。

那加雜糧豆,應該如何添加呢?

首先我們排除糖尿病患者的情況,一般建議可以先把一部分的食材換成雜糧和薯類,多半還是保留白米。

當吃一段時間感覺身體能很好的適應瞭,就可以適當加大雜糧的量和薯類的量。

如此慢慢加到可以代替一半大米或者三分之二的大米的量就好。

1. 腸胃不好的人

喝粥養胃,這個道理幾乎印在大部分的中國人腦中,但是精白米面熬出來的粥其實並沒有大傢想的那般養胃。

首先,胃腸的修復其實更需要雜糧谷物的營養支撐,腸道裡的微生物也需要食物中的膳食纖維以及低聚糖來作為發酵底物。

如果你能嘗試吃一段時間的這樣谷物參半的雜糧粥,你會發現腸道會變得更加健康。

針對胃酸過多的人,狗狗建議煮粥時應避免添加像大黃米、糯米、紅薯和玉米等幾種食材。

添加蕓豆、赤小豆這類能煮軟的豆類食材,對於減輕胃酸是有益無害的。

相反,如果是胃酸分泌不足,經常容易發生消化不良、腸道菌群紊亂容易腹瀉的人,在選擇煲粥食材時就需要特別註意下。

黃豆、黑豆、綠豆等這類食材消化起來比較費力,而且容易產氣。

有嚴重脹氣、腹瀉情況的還不宜用全麥粒、大麥和燕麥等。

整體來說,胃不太好的,宜多用對腸道刺激小的糙米、小米、山藥等食材。雜豆雜糧的比例也不宜過大,不超過原料的三分之一。

當然,除瞭雜糧雜豆外,像百合、芝麻、花生、桂圓、紅棗等其實也可以加入到粥中,不僅增香還能增味。

2. 糖尿病人

不管是糖尿病人還是有高血脂的人,雜糧豆粥在選擇原料和配比上都會嚴格很多。

其中最主要的目的當然就是控制餐後的血糖變化。

在選雜豆或雜糧的時候,大傢最好能查下對應食材的升糖指數,多以GI小於40的食材為宜。

像糯米、白米、大黃米、粘小米這類GI高的食材就不要加入瞭,另外棗和葡萄幹等甜味食材,血糖高的朋友也不需要考慮瞭。

沒瞭大米,熬粥想增加粘稠感怎麼辦?

可用燕麥和大麥替代大米。

好瞭,有關喝粥這個學問,狗狗今天就先聊到這。

以後如果想喝粥瞭,不妨找出狗狗這篇文章,然後添加適合自己的雜豆雜糧吧。

參考文獻

[1]范志紅,喝粥也有大講究[J]健康博覽.2015(9):56-57